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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旧楼加装电梯只要3分之2的业主同意即可!2019-01-25
新闻来源:南方都市报

深圳旧楼加装电梯只需2/3业主同意,低层业主有补偿

记者孙雅茜 继8月7日《深圳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规划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获市政府初步审议后,近日,深圳市规土委正式出台这一管理规定。记者从中了解到,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本单元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即可申报,而且不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暂不计收地价。

三分之二业主同意即可申报

根据《管理规定》内容,既有住宅是指具有合法权属证明,非单一产权,已建成投入使用、未设电梯的四层以上(含四层,不含地下室)的单元式住宅。已纳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棚改计划和土地整备计划的住宅不得申请加装电梯。

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业主申报条件上,《管理规定》降低了相关要求。经加装电梯所在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本单元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本单元业主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就可以向所在辖区的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如果业主有意义,怎么办?《管理规定》提出了协商救济机制,要求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批前公示,公示地址为加装电梯所在的小区和单元,公示内容包括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姓名、房号、施工图设计文件等。同时,同意加装电梯的全体业主应当请当地所在街道办对其公示情况进行见证备案。街道办负责所在辖区加装电梯工程的协调工作。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业主应提交书面意见,同意的业主应当积极与提出异议的业主协商,或请求街道办事处出面调解,并将协调结果书面提交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公示期满,协商、调解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有异议的业主可申请召开听证会听取其意见。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不使用电梯且受影响的低楼层业主可获补偿

既要加装电梯,钱从哪里来?按照《管理规定》,可以按照谁受益谁出资、以及楼层受益大小的原则等因素,由业主协商分摊比例后共同出资;或使用物业专项维修基金、业主住房公积金,也可以使用社会投资、政府补助等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

该《管理规定》建议,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就各自出资额、维护和养护分摊等事项达成书面协议。业主可借鉴加建电梯的成功案例,结合自身小区的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出资比例或出资额;也可参考以下分摊比例约定出资、维护和养护费用的分摊:第三层为参数1,第二层为0.5,第一层为0,从第四层开始每增加一个楼层提高0.1各系数,即第四层1.1、第五层1.2,第六层1.3,并依次类推出资比例。

需要注意的是,《管理规定》中明确,不使用电梯且受影响的低楼层业主经协商后可以获得适当补偿。对因加装电梯而增加的建筑面积,经约定为不可分摊公共面积后,属于该栋(梯)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的,增加的建筑面积按折旧价予以补偿。

简化行政审批手续

为了让市民尽快用上电梯,提供生活便利,《管理规定》加快流程,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不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暂不计收地价,不变更各分户业主产权面积。不再要求加装电梯工程办理建筑设计方案核查手续,可以直接申办加装电梯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批准图纸上已明确标识预留电梯井的除外。

另外,加装电梯建筑方案在满足城市规划、建筑结构安全、消防间距及安全疏散等要求的前提下,应该考虑相邻住宅日照因素。受影响的相邻住宅不满足现行日照要求,加装电梯后并未降低其日照条件;或者降低了相邻住宅的日照条件,但取得了受影响业主的同意;亦或加装电梯后降低了相邻住宅的日照时间,但相邻住宅的日照时间仍满足现行标准的,满足上述情形之一,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核发加装电梯的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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