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小产权房之违法建筑的看法解读--深圳小产权房网2019-04-28
        小产权房,单从名字上来看,这是相对于大产权房(商品房)来说的。实际上呢并没有具体的概念的,只是人们在社会生活生产实践中总结出来的一种约定成俗的称谓罢了。于是小产权房曾几何时,就已披上了违法建筑的外衣,一谈到小产权房,人们首先想到的就是这个房是不合法的。那么这个不合法到底是什么样的呢?说它不合法,那它为什么又可以顺利地建设完成的呢?在深圳,政府是不承认小产权房的存在的,存在的都是违法建筑。可是深圳小产权房还是一样的存在,这种违法建筑却占了深圳住房面积的65%左右,解决了大部分的居民住房问题。那么深圳小产权房是不是可以说存在即是合理的呢?小产权房与违法建筑挂抅,这对于小产权房来说, 是很不公平的。因为小产权房包括有村民的自建房,村集体建的房子,村委统建楼等等。虽然这些房子的土地没有缴纳出让费的费用,但是村民自建这些房子的时候,相关政策法规也都还没出现。就比如说我们农村的房子,这些房子的土地也是没有缴纳相关费用的,而且这些房子都是农民为了解决住房问题自己建起来的,都具有一定的历史性的。这些不应该被称为违法建筑的。



小产权房与违法建筑是什么样的关系呢?

1 、重庆市“小产权房”建设的现状

目前,重庆市违法建设形势较为严峻。以主城区某镇为例,全镇存量违法建筑面积达上万平方米。违法建设主要分布在重点管制山体沿线的几个村。 
具体以A村为例,A村下辖5个社(其中2个社已建设为特色工业园),现有村民726人,耕地1000余亩,村级经济组织年收入800万元。2007年以来,A村在该村某社进行名为新农村建设的土地开发,但经现场勘测,该处实为一多层住宅及别墅建筑群,多层住宅已完成主体施工,别墅已平基;在住宅楼旁边的特色工业园拓展园区内,“装卸运输部摩配机械厂”赫然矗立,该处建筑群分为厂区和职工住宿区,同时还修建了部分楼房,通过出租牟利;摩配厂左侧地块已经平整成形,部分建筑已经开始进入室内装修阶段。这些建筑没有经过土地和规划部门的审批备案,且在建设过程中违反国土、规划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擅自破坏山林植被,影响较为恶劣,是一起典型的违法建设。经实地勘验及查证资料,该处违法建设占地面积约150亩,拟建面积3.6m2,已建违法建筑面积约1.9m2。在20071030日重庆市城乡违法建设专项整治调度会上,该处违法建设受到了市领导的严厉批评。
A村的违法建设只是重庆市大量违法建设的冰山一角。违法建设为何会如此盛行,违法建筑存量为何会如此之大,究其直接原因:一是拆迁补偿不规范,在实际征地拆迁工作中,有关部门对违法建筑均不同程度给予了补偿;二是村民法制观念淡薄,个别镇、村、社干部甚至带头违法自建或擅自将土地出租给村民建房,助长了违法建筑的蔓延;三是受经济利益驱动,少数人乱搭乱建简易低质房屋出租牟利;四是由于规划建设管理职能调整等历史原因,积压了大量程序违法的违法建筑。

“小产权房”究竟如何“违法”

上述四点直接原因,只是违法建设产生的表象动因,在其之后还存在更深层次的动因。为搞清楚这些深层次动因,首先必须要深刻了解违法建设究竟是如何“违法”的,其中,以“小产权房”这种违法建设形式最具有代表性。
小产权房被喻为“未婚妈妈生下的宝宝”,其“违法”主要表现为两方面:
一是“流通违法”。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6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只能用来建设自用的村民住宅、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不能用于其他目的的建设用地开发。《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中规定,有宅基地的农民只可将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要求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也规定 “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可见,“小产权房”的违法性之一在于它的“流通”,如果“小产权房”建好后不上市流通,即不卖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个人,那么就很有可能不构成违法。
二是“建设违法”。目前,我国各省(市、自治区)都有关于农村住宅人均建设用地与建筑面积标准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一般来说,“小产权房”建设时均超过了这些标准。以昆山市为例,征地时是按“一比一”的政策对农民住房进行补偿的,由于农村住房面积一般都较大,这样一来,一般一户农民就能得到约300m23套房子的补偿,平均起来人均建筑面积达到100m2以上,这肯定大大超过江苏省的相关规定。如果昆山市不是通过“土地出让金一手进、一手出”的方式将土地性质转为国有土地,则它也是违法的。以上说明,即使“小产权房”建好后不卖,但如果超面积建设,也会构成“违法”。

3  上层政府为何禁止“小产权房”建设

一般说来,“小产权房”是自下而上产生的,政府,特别是上层政府对其是持坚决的否定态度的。究其原因,主要有三方面:
一是规范管理的需要。即认为“小产权房”等违法建设扰乱了规划与建设的管理秩序,冲击了法律法规,且存在安全管理盲区,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保证建设安全,规范建设管理,应该对其严厉打击。但这只是浅层次的表象原因,在其背后还隐藏着更深层次的原因。
二是减少财政收入流失的需要。即认为“小产权房”等违法建设不交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各项规费、税费,造成政府财政收入的大量流失,所以应该对其严厉打击。这其实是地方政府最关心的问题,因为目前在我国许多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中,土地收入是其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地方财政俨然就是“土地财政”。正因为如此,“小产权房”等违法建设实际上相当于与地方政府“抢饭碗”,理所当然会受到否定。
三是耕地保护与集约节约用地的需要。即认为“小产权房”等违法建设会造成耕地的大量减少与土地使用浪费。这是中央政府最为担心的问题。这种担心缘于对“小产权房”等违法建设的操作方式的认识。中央政府认为“小产权房”等违法建设主要是使用农用地,所以会造成农用地大量减少,而农用地中主要又为耕地,因此会造成耕地的大量减少。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以有一种不占用农用地的方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空间置换,这种方式再配合以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就可以不但不减少农用地,客观上还可以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促进集约节约用地。

4  农民为何热衷于“小产权房”建设

抛开那些以权谋私导致的违法建设不谈,目前我国“小产权房”等违法建设的发生之所以如此普遍与频繁,跟整个农民群体的心理支持是分不开的。据有关部门调查显示,73%的农民愿意或者比较愿意以“以租代征”的形式出让土地。究其原因,主要有两方面:
一是现行征地补偿标准过低,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可以说,这也正是农民不愿意通过“征用”的合法途径,而宁愿采取“小产权房”等违法途径来满足自身利益的根本原因。
二是农民希望对土地拥有“最终控制权”。即通过“小产权房”等违法建设,农民在享有集体土地所带来收益的同时,并没有失去对土地的最终控制权,因为无论“小产权房”等违法建设怎样流转,农民都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收回自己的“土地所有权”。北京市通州区法院确认艺术家购买的“小产权房”合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就是最好的证明。与“征用”相比,一旦土地被征用,农民将彻底失去对土地的控制权,他们只能而且必然以获得征地补偿这种“一锤子买卖”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农民自己可以掌握土地控制权的“违法建设”则不然,它是可以反复生财的“多锤子买卖”,农民自然会热衷此道。
这样的“违法悖谬”实质上是当代中国“身份政治”的体现。现实是,依附于集体土地的农民,在户籍制度的樊篱之下,无从享受和城市人一样的“国民待遇”,比如社会保障、就业机会、社会救济等,而他们却要确保包括城市人在内的所有人的“粮食安全”,因此只能将大多数土地的用途限定于耕地甚至基本农田的范畴内,在土地“低收益”的状况下默默为社会稳定无偿牺牲自己的利益。但是,随着法律的完善和中央对民生问题的关注,由户籍、土地归属等一系列历史遗留问题所设定的“身份政治”,正在遭遇着权利觉醒一轮又一轮的冲击。,农民已经开始以各种方式对不合理的成本分担、风险划分以及责任承担制度等说“不”。如果说由于农民的弱势,这一群体还很难通过参与甚至影响政策制定来维护自己的利益的话,那么诸如“小产权房”等违法建设,实际上起到了变相保护农民利益的作用,是农民在寻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因此,我们在解决“小产权房”等违法建设问题时,不能一禁了之,应在“规范建设”的同时,关注农民的各项利益和权益保障,满足农民的合理诉求。

5  应以何种态度看待“小产权房”等现象

总体来看,在“民生问题”成为我国当前“最大的政治”这一历史背景条件下,“小产权房”等违法建设问题可列入政治问题的范畴,应以政治思维去思考其解决方法。根据“小产权房”等违法建设产生的原因与环境,笔者认为看待该问题,应树立如下观念:
一是坚持一个底线——保护耕地。即应以是否造成耕地减少作为评判“小产权房”等违法建设性质恶劣程度的底线标准,如果造成耕地减少就一票否决,而不管其是否是为保护农民利益。“小产权房”应该是也只能是在农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上进行开发建设,空间上可以集中归并,但指标上决不能突破总量,并且决不能造成耕地的减少。要实现这一点,必须在操作上采取严格的“先补后用”方式,即规划建设的用地面积中会占用多少耕地,必须先补足相应数量与质量的耕地后,才可动工,这样才能真正实现耕地的占补平衡。否则,很可能造成这边占用了耕地,那边却没有补足相应耕地的局面,从而造成耕地实质性减少。
二是满足一个前提——节约与集约利用土地。即应以是否节约集约用地、是否造成土地使用浪费作为评判“小产权房”等违法建设性质恶劣程度的前提标准。比如,按照城市高密度居住小区模式开发建设的“小产权房”,客观上是提高了土地使用效率的,对其就应考虑是否可以采取补救措施(图1);反之,如果是按别墅模式开发建设的“小产权房”,客观上造成了土地浪费,对其就应严厉打击。
三是破除一个误区——土地财政。即土地出让金的是否流失,不应成为评判“小产权房”等违法建设的标准。现行的这种“土地财政”实际上是一种“寅吃卯粮”的做法,是非常不可持续的,与科学发展观严重不符。政府财政收入应该主要靠“税”,而不是靠“卖地”。当然也可以适当地征收一些“土地交易税”,但这与“土地出让金”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四是达到一个目的——规范建设与保护农民利益相结合。这二者应是相统一、相一致的,而不应是相排斥、相对立的。我们应既要规范建设,实行依法治国,又要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和谐发展。

6  解决“小产权房”违法建设问题的出路

解决“小产权房”等违法建设的出路就在于如何既规范建设同时又保护好农民利益。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应“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对于农民来说,土地(包括宅基地与承包地)就是他们的财产。保护农民利益,就应思考如何让土地收益成为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把这个问题解决后,再来规范建设便有的放矢,困难可以迎刃而解。
具体来说,让土地收益成为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一是大幅度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现行征地补偿标准是按被征地原用途进行补偿,使得农民完全享受不到土地增值所产生的收益,极不合理。应建立以被征地规划用途为标准进行补偿的制度设计,使土地增值收益能最大程度地由农民分享。
二是建立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共同构建城市的制度设计。城市本身是一种节约土地的制度。根据有关测算,如果我国大力推进城镇化进程,发展城市,有可能节约出3km2的城乡建设用地。但要实现上述目标,必须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为支撑,使城镇建设用地的增加建立在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的基础之上。即减少相应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才允许增加相同数量的城镇建设用地,对其征用后进行开发建设。但鉴于征地难度大,目前征地矛盾已成为影响我国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为减少矛盾,同时实现使土地收入成为农民财产性收入重要组成部分的目标,还应建立一种不改变土地产权性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空间置换与使用权流转机制,推动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共同构建城市。即城市建设用地并不一定非要是国有土地,也可以是集体土地,并且符合城乡规划的国有建设用地与集体建设用地应享受同等待遇,比如都可进行工业建设与房地产开发,都可上市流通和金融抵押等。只有这样使农民享有所属土地的完整产权,才能使土地增值收益真正为农民所享有。
三是改革土地出让金制度,破解“土地财政”困局。中央政府要求各地严把土地闸门,控制城镇建设用地总量,以保护我国18亿亩耕地不减少,但地方政府出于财政收入诱惑,有着极其强烈的“卖地”冲动,这构成了我国当前的“土地财政”困局。要打破这一困局,必须从改革土地出让金制度着手,变一次性出让为按年给付租金,还土地出让金的“地租”本质,从根本上切断地方政府从土地获利的源头与动因。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遏制地方政府“卖地”的冲动,从而也可减少从土地上侵害农民利益的冲动。

小产权房做为房产的存大,也具有房产的基本功能,也就是居住。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这个是现在房地产市场很流行的标语。房住不炒。虽然这样,在一线主流城市,商品房的价格还是一样的坚挺,降下来的能性不大,或者说涨了1000块,降了五六块。而深圳的楼市,最不缺的是购买力。就从前两天深圳的某个楼盘,仅仅一房一厅总价都在1000万左右,而且还需要摇号才能买得到。可见深圳楼市的精彩。观看下深圳小产权房,已经进入尾声了。从几年前开始,深圳小产权房已经实现了零增长。深圳村委统建楼也是一样。这些房子价格远远低于商品房的价格,是大部分想在深圳买房的人的希望。安居乐业,商品房可以,小产权房也可以。房住不炒,能够解决人民住房问题的都是好房子!


深圳小产权房网 版权所有